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

2002年7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之后西安市在周至县、临潼区率先开展全国生态示范县(区)创建工作,2004年5~11月,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在临潼区、周至县试点创建全国生态示范县(区)工作。2008年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预验收。

2004年6月,长安区郭杜镇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命名为西北地区唯一的全国环境优美乡镇。2006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启动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活动,2009年3月,西安市在全市13个区县启动15个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和60个生态村的创建工作。6月,在高陵县、阎良区启动创建国家级生态村工作,整体推进西安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9月,西安市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制定《西安市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西安市生态创建工作,推动生态创建活动开展。

2010年2月,西安市提出“到2011年,全市30%的乡镇达到环境优美乡镇标准,100个村达到生态村标准”的目标,将生态创建工作纳入全市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和市区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创建目标。6月,出台《西安市开展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西安市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实施意见》,明确相关要求进行明确规定,确保生态创建工作有序开展。市政府对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分别给予5万~8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奖励。

资料来源:《西安市志(1991-2010)》第一卷《总类 环境保护分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