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1990年间中共西安市委党务工作之干部管理权限

1949~1950年,各级各类干部的录用、分配、调配、任免统归市委组织部管理。1951年,西安市干部专业会议制定《干部管理制度》,在坚持党统一管理干部的原则下,对干部管理作了适当分工。一般干部管理分三个口:市委组织部管理党民系统干部;市公安局人事科管理公安系统干部;市人事局(未成立人事局前为民政局)管理政府系统干部。各级领导干部仍由市委组织部统管。1953年,干部管理制度开始由一揽子管理向组织部统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级管理制过渡。1954年,市委宣传部、工业部、基建部设立干部管理处,统战部设专职干部,分别管理文教卫生、工业、基建干部及有关方面的统战干部。

1956年,进一步健全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制度。在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下,又在市委财贸部、统战部设立干部管理处,农工部设专职干部,分别管理各系统干部。各分管部管理干部的任务是:密切结合各部门业务,负责考察了解本系统属中央、省委和市委管理的干部,协助市委正确挑选、提拔、使用干部,负责办理本系统干部任免、调动;负责指导本系统干部思想、业务教育,审查有关部门干部教育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研究办理其它干部工作(如本系统有关部门的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出国人员审查、技校学生分配等)。市委组织部除管理党委系统、群众团体、政法系统干部外,负责统一制定全市审查、提拔、调配、培养干部的计划,并检查各部门的执行情况;负责建立统一的干部档案与统计制度;综合研究全市干部工作。同年,市委制发市委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实行分级管理。市委主管市级各部、委、办、局和区、县中层以上干部。1957年,市委紧缩市委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主要是部分市委管理的职务委托各部及区县委审批。1958年,根据“管少、管好”的原则,市委再次紧缩市委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由市委各部审批市级各部、委、办、局和区、县中层副职。

1972年,市委制定《关于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按当时机构设置,市委管理市革委会机关各大组、各委、办和各组、局及相当于该级的核心小组成员;各区县党委副书记、常委,革委会副主任、常委;市属县团级企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其他干部市委委托市革委会各大组管理。

1983年,市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精神,坚持党管干部和“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重新修订市委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下放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办法,原则上实行下管一级,部分职务下管两级。

1990年,市委管理干部的范围是:各区(县)委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纪检委、区(县)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正副职领导干部;市检察院、市法院副职,检察、审判委员会委员;市级各委、办、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市级群众团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各区(县)检察院、法院正职领导干部,人民武装部正副职领导干部;各区县委组织部正、副部长,政法委书记,党校校长;市级各部门正处级干部;市级直属事业单位副局级以上干部,市政府直属企业、市属计划单列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大型企业的厂级正职。

资料来源:《西安市志》第五卷《政治 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