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为规范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各处室依法履行职责,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指西安市地方志办公室各处室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掌握、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1.1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办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办秘书处,具体负责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1.2办各处室应当建立健全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1.3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1)具体承办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负责与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联系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3)维护、更新本办公开的政府信息;

(4)组织编制、修订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5)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6)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1.4建立办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开由办秘书处、机关总支、监察室及其它业务处室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原则上1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1.5办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处室对本处室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重要信息的公开应报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2. 办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1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办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2各处室应当依照本规定关于主动公开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1)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解读;

(2)地方志工作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3)财政预、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4)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结果;

(5)重大项目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6)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的依据、数量及调整情况;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7)网上受理行政许可和在线办事的事项、条件、流程、登录地址、咨询电话、办理结果等情况;

(8)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办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10)工作人员招考、聘用信息;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2.3各处室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2.4各处室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2.5各处室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2.6各处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或者公开本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公开,但要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3. 公开方式

3.1各处室依据本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在中国西安网站或西安地情网上公开;

(2)定期发行信息专刊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

(3)设立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4)设置在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

(5)召开新闻发布会;

(6)其它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形式。

4. 公开程序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市地方志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1)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公开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2)办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记录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或变更日期。

4.2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除本办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办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4.4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市地方志办公室公开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5)申请公开的信息会有免予公开内容,但能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4.5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应当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6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4.7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中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国家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办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 监督与检查

5.1各处室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的;

(2)对申请人隐瞒、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和提供错误或不真实信息的;

(3)未按期编制或未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4)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影响信息公开工作的;

(5)公开虚假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6)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7)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5.2各处室应在每年2月15日前编制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处室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2)本处室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3)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6. 其他

6.1本规定由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