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激励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相关解读:《西安市耕地保护激励奖补暂行办法》印发 市级设立五千万元耕地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耕地保护激励奖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耕地保护激励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奖补机制,调动各级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行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陕西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22〕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十项重点工作有关奖补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原则,由市级设立5000万元耕地保护专项补助资金,其中耕地保护激励资金2000万元,依据区县、镇(街道)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县进行通报表扬,镇(街道)给予资金奖励;耕地保护奖补资金3000万元,每年根据各区县耕地面积占比直接下达区县。

第三条市资源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等市级考核部门负责对全市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市级耕地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对未完成耕地保护考核任务的区县,核减补助资金,取消奖补、激励资格;市财政局按程序对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将耕地保护专项补助资金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同步下达资金及绩效目标。

第四条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按照要求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对耕地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进行跟踪问效。

第五条耕地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耕地保护奖补资金下达区县后,各区县政府应根据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情况和耕地保护任务情况,制定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实施办法,并报市级资源规划部门备案。

第七条全市每年确定不多于3个区县、20个镇(街道)作为市级激励对象。对受市级激励的区县给予通报表扬,对受市级激励的镇(街道)每家给予100万元奖励资金,并选取部分优秀镇(街道)参与省级激励对象评选。

第八条各涉农区县政府依据耕地保护考核情况,对辖区镇(街道)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评、打分、排序,按照不高于辖区内承担耕地保护任务镇(街道)数量的20%,提出拟激励对象名单,报送市级资源规划部门。

第九条市资源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等市级考核部门,依据《西安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组织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提出省级和市级激励对象分配建议,报请市政府审议。有关对象的激励情况,在市资源规划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条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任务完成情况;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

(四)粮食播种面积情况;

(五)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及后期管护情况;

(六)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

(七)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等制度建设情况;

(八)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违法情况;

(九)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工作的完成情况。

各镇(街道)在确定使用补助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应侧重考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护效果。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不具备补助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主要指标有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

(二)因土地违法问题被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省政府、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约谈或问责的;列为省级以上典型案件挂牌督办的;被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为执法监察重点监控区县的;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耕地保护与建设、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发生其他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或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十二条专项补助资金用途:

(一)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主要用于农田范围内的沟、渠、路、井、桥、涵、闸、电等基础设施的管护与修缮。

(二)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培肥地力。

(三)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主要用于保护标志标识的更新更换。

(四)耕地保护“田长制”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受省、市级激励的镇(街道)应将不低于激励资金的50%用于奖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镇(街道)应根据奖励条件,区别辖区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任务规模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补助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镇(街道)、村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区县政府应组织资源规划、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激励奖补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辖区耕地保护激励奖补实施细则和资金管理规定,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资金的调控激励作用。

第十六条区县政府应组织资源规划、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激励和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级资源规划、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弄虚作假、违规截留、超范围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该镇(街道)下一年度补助资格。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