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第二轮二级志书编纂规划

 西安市第二轮二级志书编纂规划
 
我市第一轮市、县(区)两级社会主义新方志的编纂工作已于2007年初全面完成。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67号令)、省政府《陕西省第二轮二级志书编纂规划》(陕办发[2006]27号)、市政府《1997—2010年西安市地方志工作规划》(市政办发〔1997〕178号)和《关于认真开展续修地方志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01〕8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划。
一、 指导思想
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认真总结并切实汲取首轮修志的经验与教训,严格依照《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客观系统地记述我市断限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情况,充分反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程,为存史、咨政、育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三个文明”和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建设服务。
二、 编纂任务
第二轮二级志书共编纂出版14部。其中市级志书1部(3卷本),县级志书4部,区级志书9部。
第二轮县(区)级志书编纂方案,由同级地方志办公室负责拟订,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地方志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领导
(一)第二轮修志工作继续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体制。各级政府要按照“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的要求,将这项工作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西安市志》编纂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市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实施,承担市级专业志编纂任务的有关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省驻市单位,武警部队等,都要组织专门班子开展工作。
区县志编纂办法依照市志编纂办法执行。
(三)市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由市长担任主任委员,由一名副市长具体分管;区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由区县长担任主任委员,由一名副职具体分管。
(四)市、区县两级地方志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常设机构。要选派政治素质好、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政策理论水平较高、文字功底深厚的人员充实修志队伍,并保持稳定,确保修志任务落到实处。
(五)第二轮修志的日常工作经费和出版经费,市志由市财政拨付,区县志由各区县财政拨付。
三、 体例要求
(一)书名:市、区县志书均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并括注断限时间,如《碑林区志》(19XX—20XX)。
(二)内容:我市的第二轮修志为区域志,记述的范围以现有的行政区划为准。凡在各行政区域内的各行各业,无论是国家或省属,均按地方志的分类法归类,分别载入志书。记述内容,坚持“述而不论”,寓观点与记述之中。
(三)断限:第二轮二级志书的主体内容是上轮志书的自然延伸,上限原则上衔接至前志下限的次年,内容可根据需要适当追溯;下限原则上断至2010年。重修、新修的志书,其上下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体例结构: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按照社会分工的基本原则,坚持“事以类从,类为一志”的分类方法,横列门类,纵述史实。新修《西安市志》按基本市情、政治法制、城市建设、经济、科教文卫、社会事业、人物7大部类设立分志,统合为3卷。在各卷下设类目、子目和条目。
本市第二轮修志对区县志书体例不作统一规定,各区县可根据实际确定,但必须做到要素齐全,篇目设置分类科学,归属得当,排列有序,层次分明。
(五)文体文风:一律采用规范的现代汉语语体文,行文力求朴实、简炼、流畅。
(六)补遗订正:对上轮志书中的补遗、订正,在相应的类目末以附录的形式予以重记,也可设目集中记述。
(七)篇幅:第二轮修志必须强化修志为用的思想,注意精炼文字,控制篇幅。避免宣传色彩,坚决杜绝假、大、空和虚话、套话。
五、质量及时限要求
志书编纂要坚持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政治观点鲜明正确,内容翔实可靠,资料丰富,结构合理,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专业特色;要树立精品意识,行文准确规范,图文并茂,遵守保密规定;要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的关系,进度服从质量,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充分发挥地方志“存史、咨政、育人”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地情信息支持。
有关志书编纂的具体规定将另文制定颁发。
全市第二轮志书编纂工作总体要求在2016年前全面完成。
六、评审与出版
《西安市志》为二级审稿,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初审后,报省地方志办公室终审。区县志书为三级审稿,区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初审后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复审,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复审后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终审。有关涉及保密、民族、宗教、涉外、统一战线等内容,送同级相关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地方志机构审查验收。
审查验收合格后的市志由市地方志办公室安排印刷出版;区县志由区县地方志办公室按照西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出版。志书印刷出版必须遵循地方志印刷出版的统一规定,并同时出版电子版。
志书著作权归西安市人民政府所有。
附件一:西安市第二轮二级志书编纂规划表
附件一:
 
西安市第二轮二级志书编纂规划表
 
志书类型
志 名
主修单位
备 注
市级志书1部
西安市志
西安市人民政府
续首届《西安市志》3卷本
区志9部
新城区志
新城区人民政府
续2004年版《新城区志》
碑林区志
碑林区人民政府
续2003年版《碑林区志》
莲湖区志
莲湖区人民政府
续2004年版《莲湖区志》
灞桥区志
灞桥区人民政府
续2003年版《灞桥区志》
未央区志
未央区人民政府
续2004年版《未央区志》
雁塔区志
雁塔区人民政府
续2003年版《雁塔区志》
阎良区志
阎良区人民政府
续2004年版《阎良区志》
临潼区志
临潼区人民政府
续1991年版《临潼区志》
长安区志
长安区人民政府
续1999年版《长安县志》
县志4部
户县志
户县人民政府
重 修
周至县志
周至县人民政府
续1993年版《周志县志》
高陵县志
高陵县人民政府
续2000年版《高陵县志》
蓝田县志
蓝田县人民政府
续1994年版《蓝田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