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区县第二轮志书复审、验收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西安市所属区县续修志书的复审、验收制度,明确审稿职责,确保复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区县志在完成县区初审并修改完善以后,由县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报文并加盖公章送呈西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复审。

二、凡报送复审的区志、县志须重新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三套,做到资料齐全,图文清楚,并附有电子光盘。

三、每部县志、区志报送复审时应随所报志稿缴纳审稿费。复审收费标准以百万字幅/5000元收取。

四、县区报送复审的志稿自上报之日起,一般应在四个月内完成审稿,并及时召开复审会,反馈回书面评审意见。

五、复审要重点把好政治关、体例关、资料关和文字关。着重审查政治观点是否正确,体例结构是否科学合理,资料史实是否翔实、完整,行文记述是否合乎方志规范。

六、复审分主审和分审。主审须通览全志,全面把关,写出全面系统而且便于操作修改的宏观综合意见与分篇审稿意见;分审则要对所审各个分篇提出具体明了而便于加工修改的书面意见。

七、参与审稿的人员一律按所审志稿的字幅取酬,计酬标准以万字15元执行。对提不出审稿意见或所审意见不切实际、不具操作性的,将视具体情况扣除一定的稿酬。

八、复审修改后的区志县志须报市地方志办公室进行检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志稿将退回原编纂单位,限期修改完善后再予以检查验收。对于验收未达到标准的志稿,市地方志办公室将不予呈报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