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志(1991—2010)》编纂项目管理办法

为确保《西安市志(1991—2010)》编纂任务的全面落实,实现出精品、出佳志的目标,决定将编纂规划中部分基础性和综合性的课题采取项目(承包)制方式运作,委托专家或专家机构完成。为便于规范操作,保证项目进度与质量,合理使用经费,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立项范围

《西安市志(1991—2010)》总述、大事记、自然环境、邮政信息、改革开放、社会生活、人物、前志纠错补遗等基础性和综合性的部类。

第二条  立项程序

1.由市志处提出项目编纂计划;

2.市志办组织各处处长及专家对项目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择优立项。

3.以《〈西安市志(1991—2010)〉编纂项目立项书》形式确认。

4.由市志处提出项目委托单位(或个人)人选,经市志办各处处长讨论后报总编会议讨论确定。

5.以《〈西安市志(1991—2010)〉编纂项目委托协议书》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作为项目进度、质量的契约保证。 

第三条  项目要求

符合第一条所规定的范围;项目有一定的资料基础;内容能全面反映事物的发展变化轨迹;框架符合市志的总体要求和规范;文字记述应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同时要避免普通科研著述的痕迹,到达总纂要求。

第四条  项目承包人员基本素质

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研究(如区域人口、地理、经济、文化、社会等学科及地方史)的基础和经验;具备开阔的知识视野和较高的理论修养;熟悉志书体例及相关规范(优先考虑有修志经验者);对资料有科学鉴别、取舍与整合的能力;较强的文字功底;政治可靠、治学严谨、履约守信。

第五条  项目实施

1.由项目承包组组织实施;

2.市志总编室指定相关责任编辑为项目组成员,主要负责项目组与市志办及承编单位的协调,并负责对项目进度和质量的跟踪和检查。

3.市志总编室确定一名总编或副总编作为项目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每季度向本项目分管领导汇报工作进展。

第六条  项目检查

1.项目分管领导负责适时组织项目阶段性成果的审查验收及结项验收;审查验收办法遵照西安市志审查验收办法执行。

2.对未能按计划开展或质量不合格的项目,及时予以警示,并限制项目经费的使用。

3.若项目进展影响我办工作计划,将削减项目经费;影响特别巨大的,可终止协议,并追究违约经济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经费管理

1.项目经费根据项目大小、重要、难易程度及成稿字数(篇幅)合理确定,项目经费纳入《西安市志(1991—2010)》编纂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2.项目经费分为项目承包费和项目验收费两部分。项目承包经费分3次划拨,分别于项目立项、完成初稿并经总编室审查验收、完成总纂并经市地方志办公室审查验收之后,其比例为2︰4︰4;项目验收费主要用于项目的审查验收及管理。

3.委托对象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本办法第六条第2款规定的比例提供符合西安市财务报销规定的正式发票,经项目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本办财务室按程序拨付。

4.对无故不履行协议或逾期1年仍不能完成的项目,将终止项目协议,追回已拨经费,并追究违约责任。

5.凡未通过审查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项目后续经费。

第八条  项目结项

1.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项申请书,并提交项目成果打印稿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2.严格按照《西安市志(1991—2010)》编纂工作审查验收程序,由项目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责编组配合,组织专家评审;经修改完善后,报请《西安市志(1991—2010)》总编室审查验收;审查验收合格并定稿后,办理项目结项手续。

第九条  附则

1.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西安市志(1991—2010)》总编室负责。

2.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市地方志办公室。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