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第二轮三级志书行文规法

为保证我省第二轮三级志书行文的规范和统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实际,特制定第二轮三级志书行文规范,请予执行。

    一、基本规范

    (一)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文字力求准确、朴实、简明、流畅、生动,力戒浮词、空话、套话。

    (二)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必须用繁体字外,一律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依据,使用标准的简化字书写。

    (三)书写格式一律自左向右横排,标点符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执行。

    (四)志书体裁主要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诸体,以志为主体。志前设序言、凡例,志末设编后记,全书编制索引。对前志的纠误补遗可设专章,也可在附录中记载。

    二、书名、标题及结构层次

    (一)书名:第二轮省志名称为《陕西省志》,一部(多卷本)。各分志名为《陕西省志·××志》,续修的分志在书名后标注上下限(19××~20××年);新修的分志不标上下限。出版印刷时,凡一卷志书由多部分册组成的,封面和书脊上同时标出该卷的名称和各分志的名称。

    市、县两级志书依照省志式样,分别在《××市志》、《××县志》、《××区志》之后标明上下限(19××~20××年);重修、新修的通志不标上下限。

    (二)标题:篇章节目均以事命题。名称采用名词或名词性词组,不加修饰语,不宜过长。标题前冠以次第序号。序号用汉字表示,如“第三章”、“第四节”;目可用一、二、三标示,如目下还列子目,则视等级、层次不同,分别用(一)(二)(三)(四),1、2、3、4标示。

    三级志书的篇、章下可设无题小序,节下一般不设。无论设与不设,均应保持全志格式的基本一致。

    (三)结构层次:省志由若干卷组成,卷下设分志。原则上按篇、章、节、目排列。市、县两级志书一般也按篇、章、节、目排列,也可采用纲目体等其他体式排列。

    三、名称及称谓

    志书中名称、称谓的使用,要书写规范、准确、前后一致。

    (一)名称的书写

    1、各种名称在第一次出现时一律用全称。如全称过长,可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已经流行,同时又不产生歧义的简称,以便后文使用。如“陕西省人民政府”注明后可简称“省政府”。一些词难达意的简称,即使已成口语,也要用全称,如“文革”要表述为“文化大革命”等。

    记述各级主管部门应写部门全称,不宜笼统写“省上”、“市上”、“县上”。

    2、为了真实地反映历史面貌,对不同时期的国家机构、职务、地名等,均以当时名称为准,不能用今称代替。在使用旧地名时,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今地名。

    3、凡境外的国家、地区、人物、党派、机构、报刊等名称,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如无新华社的译名,须在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原名,并在上下文中保持中文译名的一致。

    4、植物、动物、矿物等名称,应使用标准学名,并括注拉丁文。科学术语凡已有中文定名的,一律采用中文名称,括注外文原全称。尚未确定中文名称的,可采用比较合理的暂行名称。

    (二)称谓的书写

    1、称谓一律用第三人称书写,不用“我党”、“我省”、“我县”等第一人称。

    2、人物直书姓名,不加任何褒贬词。除引文外,姓名之后不加任何称呼,如同志、先生、女士等。为反映历史真实,必要时姓名之前可冠以职务、职称。

    四、图、表及照片

    志书的图、表、照片,选择要精,使用要准。书前的图、照片为插页,其余的图、表、照片可随正文,与文字内容互相照应。示意图和照片均不编号,但须配有简洁、准确的说明。

    (一)行政区划图、专题图、示意图等,凡绘有国界的地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图测绘部门最新出版的地图绘制。物产、资源图等应使用国家测绘部门的底图绘制。凡地图均须经测绘部门审定。

    (二)志书中表的表题、表号、单位要齐全,制作要规范统一。表号的编法以篇为单位,依次排列。表中的栏目要清,标示要全,数字要准。表格的形式统一设置为开口表式(即表格左右两端不加边线封口)。

    (三)照片分为文前照和文中插照。文前照片选择的标准是:和本地、本专业发展密切相关,能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反映本地、本专业的情况,能反映本地、本专业各个时期的发展变化,照片质量较高。文中照片数量不限,以增强直观感,做到图文并茂。

    五、时间表述

    (一)公元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和各地解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段时间的时间表述,采用公元纪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1949年5月20日,西安解放。

    (二)历史纪年。

    清代及清以前采用朝代年号纪年,农历纪月日,用汉字书写,括注公元纪年。如:清咸丰三年(1853)三月十八日。括号内省去“公元”和“年”字。

    民国时期采用民国纪年,用汉字书写,括注公元纪年;以公历纪月日,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民国十年(1921)1月1日。

    (三)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用汉字。如果涉及1月、11月、12月,应用间隔号“· ”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用引号,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如:“一·二八”事变(1月28日)、“一二·九”运动(12月9日)、五四运动、五一国际劳动节、“五二○”声明、“九一三”事件。

    (四)公历世纪、年代和时、分、秒的时间表述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公元前8世纪、20世纪90年代、14时12分36秒。年份不得简写。如1999年不应简写作“99年”。公历纪年中不得混用农历纪年。如公历1月不应写作“元月”。

    (五)志书中一般不使用时间代名词。如“今年”、“当月”、“当时”等,而用具体日期。不使用不清楚的时间概念。如“最近”、“目前”、“以前”、“大跃进时期”、“改革开放初期”、“20世纪末”等,应写明具体时间。

    六、数字运用

    行文中的统计数据一律采用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数据,统计部门没有的,采用专业部门数据。物价数据分别记述时,采用当年价;如进行纵向比较,须折换为同一的不变价,并予括注。数字使用要准确,上下文、正文与表的数字不能互相矛盾。凡统计数字,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应遵照1995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158351995),正确使用数字。

    (一)行文中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

    1、公历纪年、年代、年、月、日,时刻。

    2、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约数等)。如48、-25.01、1/6、4.5倍、34.6%、4∶3、3000克、6.3万公里、17.3平方米、45岁、10个月、-16℃、41/42次特别快车。

    3、代号、代码和序号中的数字,如国办发[2005]1号文件、HP-3000型电子计算机、8341部队(部队代号)。这也包括引文标注中的版次、

页码等。

    使用阿拉伯数字应注意:凡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要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如6541、23 418 326;凡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改写以万、亿作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十、百、千、十万、十亿等作单位,如236 000 000公里可改写为2.36亿公里或23600万公里。表示时间或数值范围时,以波浪式连接号“~”连接。如1997~2000年、21~30元、20%~30%。对可能产生歧义的数值范围表述,应力求准确。如600万~800万吨不能写作600~800万吨、1亿~10亿元不能写作1~10亿元。

    (二)行文中应当用汉字的:

    1、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数字专用名词、序数词、引录古籍的卷次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如:二万五千里长征、第三世界、一年四季、“十五”计划,五省一市、第一书记、六六六、第一、星期五、相差十万八千里、二○九师(部队番号)、《史记》卷八三。

    2、相邻的两个数并列连用表示的概数和带“几”字的概数。如:三四米、五六天、七八十种、十之八九、十几等。

    3、农历和中国清代以前历史纪年。如正月初八、丙寅年十月十五日、明万历五年十月二十日。

    七、计量单位及符号使用

    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使用,按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颁发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计量单位的命令》,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一)度量衡单位,要按标准的公制使用。除公斤、公里、公顷以外的“公字号”单位都应停止使用,如长度单位中的“公尺”、“公分”,应分别改为“米”、“厘米”;面积单位中的“公亩”,应改为平方米;容量单位中的“公升”,应改为“升”。市制一般不用,必要时可用“亩”。

    (二)历史上的旧计量和外国计量单位,如“斗”、“石”;英制的“哩”、“码”、“磅”;日制的“坪”、“町”等,在引文或叙述当时历史史实时可以使用,但要作出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注释。

    温度应采用摄氏制,不用华氏和列氏制,如历史记载中用华氏和列氏制,可照录,然后注明相当的摄氏度数。

    (三)物理量量值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并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行文中一般不夹杂使用计算单位符号、数字符号、化学分子式和其他符号,但在公式中均使用各种符号,如:在行文中用“平方米”、“大于”、“小于”、“水”;在公式中用“㎡”、“>”、“<”、“H2O”。

    (四)在行文中,不得文字和符号交互使用,如前面写成30℃,后面写成三十摄氏度。应前后统一。

    八、引文及注释

    (一)所有引文、附录、选录,都必须忠实于原著,尽量不转引,如找不到原著,必须转引时,要注明引自何书何文。使用时要核实清楚,不许擅改。如原文有错别字应照录,可将改正之字置于“〔〕”内。如原文有残缺的文字,则用“□”充填。

    1、引文均须加引号,并在页下注明出处。引文中版次、页码,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2、引用专著,其著录格式为:主要责任者、书名、版次、卷次、页码、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如: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修订2版,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3、引用期刊中的文章,其著录项目和格式为:主要责任者、题名、期刊名、出版年、卷号(期号)、页码。如:李四光:《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载《中国科学》,1973(4),400~429页。

    4、引用报纸的著录格式为:原载××××年×月×日《×××报》第×版。

    5、引用文书档案应注明字别、文号、标题。如:国发[1981]87号文件《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

    (二)志书的注释主要采用页下注,对句中个别词语作简单注释的,可采用文内括号注。

    1、页下注:对整句作注释,或注释内容复杂,文字较长,应采用页下注。首先在需要作注的词的右上角标出加圆圈的阿拉伯数字(如①②③),然后把要说明或解释的内容按标注数码顺序写在当页最下方,并用条界线将其与正文隔开。

    2、括号注:括号一般应紧随词语之后。如果括号注在该句的最后,那么标点符号应点在括号的后面。

    3、图、表中的数字,符号或其他内容需要注释时,应在标注对象的右上角作一星标“※”,注释内容直接写在该图、表下边。如图、表下边无空隙,也用页下注形式处理。如同一图、表中有两个以上地方需要注释时,要用不同数量的星标区分。

    九、志书署名及目录

    (一)三级志书在封面和书名页的左上方署“陕西省地方志丛书”,书名居中偏上,下方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和出版社名。不在封面和书名页署主编、副主编姓名。

    志书的署名页应置于扉页(书名页)之后,文前照片、目录之前。署名依以下次序排列:

    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名单

    本级(本志)编纂委员会名单

    本志编纂人员名单(主编、副主编、编辑、图照提供者等)

    本级地方志办公室成员名单

    审稿单位(初审、复审、终审)

    (二)志书目录和全志内容必须做到文字相符、结构一致,有条件的采用中英文对照排列,中文目录居前,英文目录居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