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出台 视频图像采集区域应设置明显标识

相关文件:西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记者近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印发,自2019年6月9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及其相关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和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包括城市主要出入口、干道、道路交叉口、重要道路节点、要害部位、案件高发区域、城市广场、治安复杂场所等区域;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重要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主要人行通道及其他重要部位;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的主出入口及其他重要部位等。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在出入口、安检区、室外人员聚集区域等设置视频监控设备,设置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完好有效,符合相关标准,并具备与公安机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接入的条件。

下列情况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旅馆客房;集体和个人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哺乳室等;金融、保险、证券场所中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区域;选举箱、投票点等可以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区域;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区域和部位。

公共区域设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区域和场所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严格的安全准入机制,选用安全可控的产品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专业服务队伍,不得接入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此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者,应当采取授权管理、控制访问等措施,限制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复制、转发、修改和删除,保障信息安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至少留存30日。法律、法规或者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市政建设等原因中断网络传输的,中断时长不得超过3日。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资料;需要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图像信息资料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破坏、擅自删除、修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删除、修改、隐匿、毁弃留存期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原始视频图像信息;买卖和非法使用、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拒绝、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园林绿化或者设置其他设施,妨碍已安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