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记者从市政府网站获悉,我市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八大措施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
抓好产业项目扩大就业
从2020年起,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在编制和评估专项、区域等规划,审批审核备案和评审重大项目时,将重大产业、重大工程带动就业等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和项目优先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
加快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以项目带动就业。做好补短板重大项目储备,加快机场、铁路、公路、水利、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补短板进度。将专项债券资金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措的重要渠道,支持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带动就业。
加大政策支持稳定就业
切实提高复工复产效率,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企业复工。清除妨碍复工复产、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采取电子招标、视频会等方式,保障招投标、设计审查有序推进。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对困难企业税费减免、融资支持等政策,发挥好专项再贷款和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引导作用。
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市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市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期限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终止期不超过2020年12月。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执行;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按2019年度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2019年末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我市企业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分别给予500元/人·月、600元/人·月的社会保险补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用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开展“清欠”专项行动,全面清理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
鼓励创业创新带动就业
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创业明星、巾帼建功、双学双比等荣誉称号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以及信用乡村推荐的创业人员,原则上可免除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手续;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给予累计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将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人员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从每人3000元提高至每人5000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市场化创业服务机构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2020年底前,返乡农民工在本区县、开发区初创的创业实体,按其场地租赁费、水电费的50%给予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农民企业家回本区县、开发区投资100万元以上创办企业的,享受当地招商引资相关政策。返乡农民工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其宅基地内从事生产经营。
持续推进“双创”工作,挖掘推广各类人员创业带动就业的新模式。支持区(县)、街道(镇)创建标准化创业中心,给予政策、资金、土地等方面支持,建成后的标准化创业中心分类纳入创业孵化基地等综合性创业服务平台管理体系,享受相应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开放。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优化就业
全面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以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贫困劳动力等为主要培训对象,实施未脱贫未就业贫困劳动力等群体专项培训。分类落实培训补贴,3年开展补贴性培训40万人次以上,用足用好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登记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再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养老、托幼、健康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制定发布新产业新业态培训工种目录,享受相关培训补贴。支持校企合作,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优化技能人才结构。并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大规模发展职业教育。
聚焦重点群体帮扶就业
不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将我市实行的“就业奖”政策延续实施至2021年6月30日,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民办高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
今明两年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按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和上两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大力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落实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措施,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
持续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积极推进退役军人就业,加大定向招录力度,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明确一定名额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县以下一线执法职位、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公安机关特警职位优先招录反恐特战等退役士兵。
增强返乡农民工就业服务,强化就业创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农民工返乡3个月内向每人提供不少于3条就业岗位信息。2020年底前,对返乡农民工在养老护理家政行业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返乡后超过6个月未转移就业的农民工,在本区县、开发区就业扶贫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园区)、新社区工厂就业的,比照贫困劳动力享受吸纳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政策扶持,扩展政策支持困难人员就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我市失业保险金80%的标准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退休不足1年的,可继续发放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享受政策期限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保障困难人员就业和基本生活。取消失业保险申领60日期限,实行失业保险金线上申领。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用好公益性岗位安置渠道,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总结蔬菜早市经验,实行柔性城市执法管理,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分别给予500元/人·月、600元/人·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优化公共服务促进就业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减并市场监管、税务、刻章、社保等流程,推进“证照分离”“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即可登记。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
持续优化就业创业服务,各项就业补贴审核发放、就业见习单位认定和职业培训机构备案等业务由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经办。
健全监测督查机制抓好就业
建立就业形势监测机制,组织基层全域登记就业失业人员,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就业失业实名制,推进劳动年龄人口(含退役军人)就业失业实名登记全覆盖,实现精准动态管理;完善人力资源市场、重点企业、失业动态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个专项监测体系,多维度、常态化监测重点市县、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和用工情况;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点扩大到100个以上,精准掌握农民工返乡回流动态,给予就业监测点财政补贴。
健全就业督查奖惩机制,每两年组织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给予资金支持等方面的表扬激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夯实工作责任保障就业
成立稳就业工作专班,建立各级政府(开发区)负总责、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协调机制,成立市、区县(开发区)、街道(镇)各级稳就业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同志为稳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稳就业政策措施重点工作情况周报制度,及时跟进工作进展。
发挥市稳就业工作协调机构作用,加强市、区县、开发区联动,加强部门配合,加大稳就业政策协同力度。同时,要尽快制定并发布本部门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形成扩大就业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