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县以下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区县以下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旨在规范全市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驻地(以下简称政府驻地)迁移工作。
《规程》明确,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稳妥审慎、从严控制实施。必须迁移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制定驻地迁移方案,并逐级上报审批。
政府驻地迁移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并以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不得采取变更镇(街道)行政区域和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等方式变相开展驻地迁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维护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决杜绝政府驻地迁而不报、先迁后报、未批先迁、批而不迁等现象。
《规程》明确,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政府驻地迁移的具体管理工作。申请政府驻地迁移,应当提交申请书(应包含涉及驻地迁移的人民政府的基本情况、现驻地和拟迁入地的基本情况、驻地迁移方案、迁移的理由等内容);与政府驻地迁移有关的历史、地理、经济、人口、资源环境、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等基本情况;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情况;政府驻地迁移实施方案;行政区划现状图和政府驻地迁移示意图等材料。
市、区县民政部门在承办政府驻地迁移工作时,应当对有关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对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和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情况以及组织实施总体方案进行研判,并征求同级发改、公安、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信访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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